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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线上培训提纲 2020-11-24 17:03:18   来源:    点击:
(本培训提纲由泉州市委组织部编写,经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审定,可供各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培训参考)
 
 

  一、总则

  1目的依据。《条例》增加“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

  2适用范围。《条例》明确,“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3按期换届。《条例》明确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应注意事项:

  ①党的基层组织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特殊情况包括:一是遇到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全力以赴处理某些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二是任期届满时,正好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三是发现党的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等等。此外,由于党员外出较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将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能相对集中的时候召开。

  ②《条例》中提到的“一般不超过1年”,不是说固定延长1年,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延长期。

  4会议组织形式。《条例》明确,“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5中止党员权利的具体情形。《条例》增加“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二、代表的产生

  6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条件。《条例》增加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

  7代表名额及分配原则。《条例》明确,“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应注意事项:

  ①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优化代表结构,注意推荐工人、农民、学生和专业技术等生产和工作一线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②有的代表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在统计代表结构时应按代表性和工作性质主次认定。比如,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既是领导干部又是教授,在认定代表身份时应将其列为领导干部。

  8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条例》明确,“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9代表产生程序。《条例》增加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包括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候选人等4个具体步骤。

  应注意事项:

  ①代表推荐提名从党支部开始。

  ②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放在候选人初步人选阶段。关于公示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我省各地普遍做法是在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所在单位公示3或5个工作日。

  三、委员会的产生

  10委员会委员条件。《条例》明确,“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增加“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基层党组织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应注意事项:

  ①“以德为先”就是要把“德”放在“才”前面,尤其要注重政治素质方面的考察,做到政治素质不合格坚决不提名。

  11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条例》明确,“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12强化上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条例》明确,党总支、支部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基层党委、纪委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选举”。书记、副书记、常委的产生,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13任期内委员出缺增补方式。《条例》明确,“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应注意事项:

  ①“一般”指的是:委员出缺数较少、不影响委员会作用发挥的,可不补选,名额空缺,上级党组织不能直接指派;但如果出缺较多,影响委员会作用发挥,就必须补选。

  ②党的基层组织召开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

  四、选举的实施

  14会议有效的人数。《条例》明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应注意事项:

  ①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的具体情形:A.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B.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C.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D.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E.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②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一般可视为出缺的几种情况:A.死亡;B.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C.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D.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E.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③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④党员代表大会可设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为: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15候选人与代表见面。《条例》删掉“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不再由候选人与代表见面时作自我介绍,但根据选举人的要求,仍可以要求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的提问。主要是考虑我们党选举的是一个领导集体的成员,如果保留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在操作过程中,很可能演变成候选人自我宣传、进行承诺,成了个人竞选演说,违背选举初衷。

  16监票人的产生。《条例》增加监票人也可“经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明确监票人“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在委员会选举时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

  17选票上候选人名单排序。《条例》明确,“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增加“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此外,还明确“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应注意事项:

  ①用于不同选举目的的选票,在颜色上应有明显区别。

  ②印制选票过程中,候选人名单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③为做好重新选举的准备工作,应印制一套备用选票。

  18选举人投票。《条例》明确,“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应注意事项:

  ①票箱的设计应大方,颜色应红色,有条件的还应镶嵌金黄色党徽标志。

  ②投票前,监票人应认真检查票箱,确认箱内没有其他东西后加封。

  ③对弃权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把弃权票与不赞成票一样对待,投弃权票后可以另选他人,只要选票上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应选名额,即认为该选票有效;另一种是投弃权票后不能另选他人,选票上赞成票不超过应选名额减去弃权票数的差,即认为该选票有效。我省一般采取第一种计算方式。

  19选举有效。《条例》明确,“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20当选得票要求。《条例》明确,“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应注意事项:

  ①再次投票成功当选的,可算一次性选举成功。

  ②名额不足另行选举的、名额接近不再进行选举的,视为一次性选举成功。

  ③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的,须过半数才能当选。

  ④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提出自己不再作为候选人的,应当认真考虑其意见,并向候选人说明情况,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21报告得票情况。《条例》增加“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应注意事项:

  ①报告得票情况时应按选票中候选人排序情况依次报告。不得只报告得赞成票情况,还应报告得不赞成票和弃权票情况。

  ②公布选举结果后,如发现计票有差错,应及时向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报告。领导机构应向选举人作出负责的说明,并责成原监票人、计票人重新进行计票,经查对无误后,重新公布选举结果。

  22宣布选举结果的内容。《条例》增加“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当选的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应注意事项:

  ①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

  ②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能留下书记职位不选,而等到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后再指派。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书记人选,可以适当推迟选举时间。

  五、呈报审批

  23召开大会的请示。《条例》增加“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应注意事项:

  ①1个月和4个月,是指呈报请示的最迟时限,而不是说没到1个月或4个月不能报。

  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应当统筹考虑换届工作安排需要,第一时间集体研究并进行批复。

  24人事方案的请示。《条例》增加“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应注意事项:

  ①实际工作中,一般应分开报送开会和候选人预备人选请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同时报送,加快审批流程。

  25选举结果的报批。《条例》增加“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六、纪律和监督

  26选举纪律。《条例》增加选举纪律内容,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对选举工作的刚性要求。

  27强化《条例》监督实施。《条例》明确,“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28加强追责问责。《条例》明确,“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七、附则

  29制定选举办法。《条例》明确,“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实践中,各基层党组织应与上级党组织就选举办法进行沟通,确保办法可行无误。

  应注意事项:

  ①制定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A.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B.选举的任务;C.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D.选举的方式、程序;E.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F.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G.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H.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I.选举的纪律等。

  ②制定选举办法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A.内容要具体、明确、全面,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明确的处理办法;B.程序步骤要清楚,便于操作;C.文字准确,简明易懂,不用可能产生歧义的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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