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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第二十二讲 2020-07-08 13:02:40   来源:    点击:

各支部:
经报请集团党委同意,确定2020年7月份主题党日的主题为:“坚守初心使命 强化责任担当”。主要学习内容为: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第二十二讲
2.“习近平同志抓住历史机遇,对福建的改革开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习近平在福建(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4.快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请各支部按照集团党委关于开展主题党日的通知要求,做好方案报备,抓好活动组织,做好信息和材料上报(联系人:全芳枚;电话:15716079329)。
学习提纲附后。        

中共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
第二十二讲
建设美丽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位置,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开创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局面。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目标载入国家根本法,进一步凸显了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保障。

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建设生态文明,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人类可以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有目的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人类归根到底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不能盲目地凌驾于自然之上,人类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自然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整体,对自然界不能只讲索取不讲投入、只讲利用不讲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古今中外,这方面的事例很多。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写道,“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对此,他深刻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据我国史料记载,现在植被稀少的黄土高原、渭河流域、太行山脉也曾是森林遍布、山清水秀,地宜耕植、水草便畜。由于毁林开荒、滥砍乱伐,这些地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塔克拉玛干沙漠的蔓延,湮没了盛极一时的丝绸之路。楼兰古城因屯垦开荒、盲目灌溉,导致孔雀河改道而衰落。实践证明,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20世纪80年代初,保护环境已成为基本国策。进入21世纪,又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生态环境问题,成为明显的短板。各类环境污染呈高发态势,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努力建设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中国。

二、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的关系,归根到底就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坚持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首先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有人说,发展不可避免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发展要宁慢勿快,否则得不偿失;也有人说,为了摆脱贫困必须加快发展,付出一些生态环境代价也是难免的、必须的。这两种观点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对立起来了。

  习近平总书记很早就用金山银山、绿水青山作比喻,生动形象、入木三分地阐明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为我们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代替的;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决不是对立的,关键在人,关键在思路。一些地方生态环境资源丰富又相对贫困,更要通过改革创新,探索一条生态脱贫的新路子,让贫困地区的土地、劳动力、资产、自然风光等要素活起来,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人类要过上更好的生活,需要发展经济。过去认为生产农产品、工业品、服务产品的活动才是经济活动,才是发展。但是人类除了对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产品有需求外,还需要生态产品,需要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舒适的环境。过去之所以没有将这些生态产品定义为产品,没有将提供生态产品的活动定义为发展,是因为在工业文明之前以及工业文明的早期,生态产品是无限供给的,是不需要付费就可以自然而然得到的。现在,能源紧张、资源短缺、生态退化、环境恶化、气候变化、灾害频发,清新空气、清洁水源、舒适环境越来越成为稀缺的产品。比如,生产农产品需要耕地,提供生态产品也需要“耕地”。生态产品的“耕地”就是森林、草原、湿地、湖泊、海洋等生态空间,只有保护好这些生态空间,才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人民群众对生态产品的需要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就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把提供生态产品作为发展应有的内涵,为人民提供更多蓝天净水。

  自然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理应得到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方式,探索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的具体路径。

  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必须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经济发展不应是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应是舍弃经济发展的缘木求鱼,而是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改善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让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大踏步进入生态文明新时代。

三、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坚持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从源头抓起,采取扎扎实实的举措,形成内生动力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引导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充分认识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加快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谋求更佳质量效益,让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成为主流的生产生活方式,使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重点是推进产业结构、空间结构、能源结构、消费方式的绿色转型。要加快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面向市场需求促进绿色技术的研发、转化、推广,用绿色技术改造形成绿色经济。要推进空间结构绿色转型,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优化空间结构,形成主要集聚经济和人口的城市化地区、主要提供农产品的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提供生态产品的生态功能区,对不同主体功能区要分别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策略。要促进能源绿色转型,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要推动消费方式绿色转型,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使绿色消费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从自身做起,从自己的每一个行为做起,自觉为美丽中国建设作贡献。

四、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大自然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系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归根到底是用什么样的思想方法对待自然、用什么样的方式保护修复自然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必须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等,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需要把加快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保护修复的工程与其他工程不同,应更多地顺应自然,少一些建设,多一些保护;少一些工程干预,多借用一些自然力。历史经验证明,过度的大规模工程措施对遏制生态退化的作用往往难达预期效果,有时甚至适得其反。而一些依靠自然本身的修复能力,辅以少量人工措施的做法,往往能取得更好效果。通过划定生态圈保护区域,通过减少人类活动促进自然修复,使被割裂的生态系统逐渐连接起来,使原有的自然生态廊道恢复起来。对自然恢复也要有历史耐心,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加快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需要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全国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明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依据。针对我国缺林少绿的国情,开展国土绿化行动,集中连片建设森林,继续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为国土增添绿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恢复国土的生态功能。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基础上,针对耕地退化问题,扩大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使超载的耕地休养生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补偿机制。

五、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现这样的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都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需要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审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以八项制度为重点,加快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着力解决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着力解决资源使用浪费严重、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构建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等问题。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
实践证明,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一些重大生态环境事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问题,都有一些地方环保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问题,都有环保有关部门执法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强制力不够的问题。这就需要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认真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己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最关键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各尽其责、形成合力、追责到底,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习近平同志抓住历史机遇,对福建的改革开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习近平在福建(一)
 
  《习近平在福建》反映的主要是他离开福州市,先后任省委副书记、省长期间的领导工作经历。在省委、省政府工作期间,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抓住历史机遇,对福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尤其是他提出“生态福建”建设,亲手抓起、亲自主导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长汀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他提出“数字福建”建设,抢占信息化战略制高点;他六年七下晋江,调研总结出“晋江经验”,推动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他主导省机关效能建设,教育党员干部牢记政府前面的“人民”二字,在全国率先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在全省推行县级政务公开;他把人民健康放在首位,以餐桌污染治理为抓手,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他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动闽台直航,扩大闽台各项交流。如此等等创造性工作,已经镌刻在福建发展的历史丰碑上。

  这组采访实录,通过对当年班子成员、身边工作人员、专家学者、记者等人的访谈,还原了习近平同志在省委省政府工作期间大刀阔斧、超前谋划、开拓创新的领导风范,展现了他率先带头、亲身示范、勇于担当的工作作风,彰显了他心系基层、心系群众、心系民生的赤诚情怀。这组历史文献,为党员干部学习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时的科学理念、宝贵经验和优良作风,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了基本资料。

  采访对象:陈明义,1940年8月生,福建福州人。1966年参加工作。1985年任福建省副省长,1992年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1993年任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1994年任省委副书记、省长,1996年任省委书记,2001年任省政协主席,2006年任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退休。

  采访组:邱然 陈思 黄珊
  采访日期:2019年8月29日
  采访地点:福州西湖大酒店
  采访组:陈明义同志,您好!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您曾先后主持省政府、省委、省政协的工作。你们在事业上密切合作,在生活上互相关心,结下了深厚情谊。您还记得你们初次见面的情形吗?

  陈明义:我1940年出生,比习近平同志大13岁。他1985年到厦门当副市长,我那时刚当副省长,到厦门开会的时候第一次见到他。习近平同志当时很年轻,但给我们留下的印象却很深刻——他有着超越他年纪的沉稳和干练,言谈举止得体,对问题的见解深刻,处理事情的能力突出,各方面都明显比同年龄人更成熟一些。

  后来我了解到,习近平同志虽然年轻,但从少年时期就已经历了人生的大起大落,阅历非常丰富。这应该是促成他沉稳性格、每临大事有静气的重要原因。他的父亲习仲勋同志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因此习近平同志从小就受到革命家庭的熏陶和近乎苛刻的严格要求。据我所知,习家的吃、穿等日常生活都极为简朴,习老对子女的学习成绩和道德修养有着极高要求。“文化大革命”期间,习老遭受迫害,被隔离和下放,处于青少年时代的习近平同志离开北京,到陕北黄土高原的大山沟里插队当普通农民。也正是在那里,他了解了中国农村的状况,懂得了什么叫实际、什么叫实事求是、什么叫群众,这段经历也成了他与人民同心同德的实践基础。后来,年轻的习近平同志经过艰苦劳动的历练,积累了丰富的农村生产生活和工作经验。他一心带领老百姓脱贫致富的实干精神得到广泛认可,被推举为梁家河大队的党支部书记,后又受当地领导和乡亲们的推荐上了清华大学,毕业后到中央军委办公厅工作,再到河北省正定县任县委书记。在对县域发展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从政经验趋于成熟之时,他来到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厦门。

  那时,虽然我和习近平同志初次见面,我们之间没有太多交流,但他如此年轻又如此老成持重,这种反差让他显得非常引人注目。随着工作上的合作与交往日益增多,我们也逐渐加深了了解。再加上习近平同志的爱人彭丽媛老师是享誉全国的歌唱家,我的老伴和彭老师之前就比较熟悉。他们结婚的时候,我爱人还代表我们送给他们99朵玫瑰花。

  后来,习近平同志任福州市委书记,我们在工作上的交集更多了。我对他统揽全局的思维能力和超强的工作能力有了更多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实践证明,习近平同志果然不负众望。

  采访组:在您看来,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17年多都做了哪些突出的工作?

  陈明义:从1985年6月到2002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17年多的时间里,福建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以及海峡两岸人民的经济、人文交往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福建从海防前线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前沿。在此期间,习近平同志在5个重要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抓住了历史机遇,对福建的改革开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无论在我国第一批沿海开放城市、充满活力的厦门,还是在交通落后、发展滞后的宁德地区,还是在处于福建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省会城市福州,习近平同志一直坚持开放发展的道路,坚持经贸合作与人文交流并重,开拓经济文化合作新领域,在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中把“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他努力打好“侨牌”,聚拢海外华人的爱国之心,保障他们的权益,坚定他们回到祖国投资的信心。同时,他也很重视与港澳台地区、东南亚国家以及欧美日等世界各地的经济文化往来,互学互鉴、合作共赢,更充分发挥民间渠道的作用,开展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交流。

  习近平同志在福建的17年多,是福建发展的重要时期。福建省的GDP总量在改革开放前居全国第22位,2000年跃居全国第11位,人均GDP从第23位跃居第7位。他在厦门当副市长和主持宁德、福州工作期间,对此都作出了突出贡献;他在主持省政府工作期间,对福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习近平同志在担任省长期间,开始主持制定福建新世纪的发展战略。他早在2000年就着眼抢占信息化战略制高点,作出建设“数字福建”的重要决策,努力增创福建发展新优势。他还非常重视福建的生态建设,提出建设“生态福建”的理念和规划。这些都对福建的长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同志在作省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牢记政府前面的“人民”两个字,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谋利益。

  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进行了深入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思想,并且随着实践不断成熟、升华。今天我们可以看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提出的很多治国理政思想都能从福建找到源头。这与他始终如一地坚持学习、注重实践是分不开的。

  采访组:请您结合具体事例谈谈习近平同志是如何坚持学习与注重实践的。

  陈明义:习近平同志一向重视学习,他从少年时代就酷爱读书,从政以后更是在工作之余勤学不辍。他在努力研读古今中外经典的同时,高度重视马列主义的学习,做到学以致用。他既重视向书本学习,也重视向实践学习,可以说他的学习是全方位的。

  1988年,习近平同志到任宁德地委书记时,除了少量必备的日常用品,就是带了几大箱书。在宁德地委的见面会上,习近平同志第一句话就是表达自己要向大家学习。他说,闽东是老区、革命根据地,我来这里工作,对我本身也是一个鼓舞,要好好向大家学习。据宁德的同志回忆,习近平同志外出开会和调研都带着书,休息时一有空就拿出来潜心研读,见到有新书、好书便立刻买下来读。

  1989年夏天,习近平同志组织宁德地委、行署班子成员和各县县委书记举办了一期读书班。他要求大家特别注重理论学习,希望领导干部能够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求实、求真、求深的精神,抓好思想理论建设,带头学好用好马列主义,真正掌握理论武器。他还叮嘱大家,我们的工作比较繁忙,真正脱产学习的机会很少,所以应当有一种钉钉子精神,挤时间学习,争分夺秒地学习。他说,在地方工作的同志,如果能将理论高度与实践深度有机结合起来,就能更好地做好领导工作。这可以说是他的经验之谈、由衷之言。

  1990年春夏之交,习近平同志即将离开宁德赴福州任职,他在临行前还特别叮嘱宁德的领导干部要学习马列主义。他说,马列主义是我们观察一切现象、处理一切问题的武器,特别是观察一切社会现象、处理一切社会问题的武器。作为一个共产党员、一个领导干部,如果不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如果不用马列主义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要在革命斗争中坚持无产阶级的立场,增强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是不可能的。

  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不仅自己带头读书学习,还不断督促领导干部把学习放在第一位,不断从各种渠道获取知识,不断“加油”“充电”。他也很重视实践,特别是把理论学习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例如,“弱鸟先飞”“滴水穿石”就是他立足宁德实际进行深入思考提出来的。后来,他还把思考的内容和工作实践写成一本书,叫《摆脱贫困》。曾任福建省委书记的项南同志看到书稿后,还作了序。他在福州担任市委书记期间,通过学习和思考,提出“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对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采访组:习近平同志注重基层调研,关心群众生活,这也是他工作的一大特点。请您谈谈这方面情况。

  陈明义:习近平同志经常到一线、到农村调研,为地区治理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殚精竭虑。他调研有一大特点,就是接地气,他到老百姓家里,首先关心的一定是他们的生活、吃住情况。有时掀开锅盖,看看老百姓吃得怎么样;有时摸摸被褥,看看是否柔软舒适。他就是从这些细微之处体会老百姓的生活状况,关心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比如,养几只鸡,养几头猪,孩子入学怎么样,收入如何。无论在哪个领导岗位上,他都非常关心群众生活,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基层群众手中,切实解决他们面临的困难。
 
  比如,他到宁德沿海调研,发现很多渔民在陆地上没有房子,平时就生活在船上,条件非常艰苦。福建是台风多发地区,遇到台风的时候,这些渔民要赶快把渔网拉上岸,把渔船驶到避风港里面,绑在一起抵御台风,渔民还要赶快撤离到岸上。这样的生活不仅艰苦,而且很危险。习近平同志了解到这一情况,积极协调各部门,帮助渔民搬家上岸,规划土地给他们盖房子,并协调政府给他们提供建房补助。这项工作,过程繁琐,牵涉问题很多,但习近平同志还是自始至终关注、督促、协调,把这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后来,渔民们终于在陆地上安了家,这样他们就可以世世代代生活在陆地上,渔船只作为打鱼的工具使用,他们还可以在岸上从事其他工作,而且子女上学、工作也有了着落。后来,习近平同志到福州市主持工作期间,也为相似处境的“疍民”解决了上岸定居问题。

  习近平同志对基层调研的重视,源自他对基层的深厚感情和牵挂。他在宁德工作两年,跑了100多个乡镇,有的地方还跑了多次。比如,他曾两次去下党乡调研,还帮助那里建造了一座电站。他调任福州时,整个宁德地区只剩下一个乡没有来得及去。临行之前,他放心不下,专门交代继任地委书记陈增光同志代表他去这个乡走一走。
  采访组:习近平同志任省委副书记期间,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和脱贫工作,并积极探索和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请您具体讲讲这方面的情况。
 
  陈明义:习近平同志任省委副书记期间,主管全省的农业农村工作。他特别重视“科教兴农”工作,经常去省里的农科院、农业大学、农办、农业厅了解情况,更多是深入农村调研,他几乎跑遍了全省的农村地区。

  习近平同志在深入调研当中,特别注意探索提炼推广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比如,他对南平市向农村选派干部(即选派村党支部书记、科技特派员、乡镇流通助理)的工作进行了专题指导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明确提出农村在农业经济发展上要依靠科技的思想,并从这个思想出发指导工作实践。

  习近平同志注意到,从机关中选派的村党支部书记、科技特派员、乡镇流通助理,相对于农村村级基层组织的干部,属于素质比较高的干部群体,他们带着责任和感情全身心投入农村工作,并注意发挥合力,很快打开了工作局面。在习近平同志关心指导下,南平先做了一个探索,打造了一个样板,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深入,习近平同志逐渐把这一制度推广到全省。福建省通过科技下乡、成果下乡、人才下乡,带动推进了一整套机制的形成,也让农村生产形成了市场化机制,把科技人员、科学技术、科技成果等要素自然地转化到农村的产业改造、提质增效和产品拓展销路、提高品质以及提高农民的素质等长期目标上。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习近平同志理论指导和实践探索紧密结合、发端于南平成熟于福建的一个非常好的农村工作机制。这项制度以科技人员和农民为主体,以发展利益共同体为核心,注重发挥人的潜力和积极性,通过市场机制重组现代生产要素,实现了人才、技术、资本、管理等多重优势资源在农村的高效配置和有效供给,从而获得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环境。

  后来,科技部也注意到福建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良好效果,开始往全国各省市推广。到了2002年,习近平同志对这一问题从最早的思考,到观察这个机制如何形成、如何推动的过程,包括下一步工作思路的延伸,进行了系统地专题研究和理论总结,撰写了一篇文章《努力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福建省南平市向农村选派干部的调查与思考》,发表在《求是》杂志上,获得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的一致好评。文章指出:干部下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提高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驾驭农村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效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切实将农业科技转化成先进生产力;加强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培养、锻炼了干部,在干部队伍中形成了正确的用人导向;促进了机关和行业作风建设,优化了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我可以举两个具体例子说明这项制度形成的长效。一个是比较老的例子。福建有一个科技特派员,当年四五十岁,现在六七十岁了,他对种植葡萄很有研究,在科学种植方面的技术非常全面。而当时的闽北,几乎没有种植葡萄的历史和文化,属于基本空白的状态。这位科技特派员一开始在南平的建阳开展工作,先跟一些农户合作,引导他们,帮助他们。葡萄种起来以后,农民增收了,这位科技特派员就带着其他人一起种葡萄。结果,20年过去,南平的建阳形成了葡萄产业,也形成了种植葡萄的文化,很多福建人都知道建阳的葡萄很好吃,逐渐有了口碑,有了一定的品牌效应。而这位科技特派员在那里工作、奉献,除了他岗位工资以外,始终没有什么其他报酬,他就是以一种情怀和奉献精神在工作。老百姓很敬重他,他后来也凭着自己的科研成果评上了教授级农艺师。

  还有一个最近的例子。省农科院的一个女科研人员,专业研究中草药的种植,在品种选育、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方面有很多研究成果。她在福建光泽做科技特派员,跟相关企业沟通把这些技术成果带过去,一心扑在研究上面,终于取得成功,把华重楼这种中草药打响了品牌,与企业形成了很好的合作共赢机制。

  习近平同志当年就明确提出,我们要有好的机制,让下乡的科技人员能够名利双收。这个观点非常实在,也非常科学。让科技人员与农民和企业互动,互利共赢,这样对整个农村经济才会有更大促进作用。

  多年以来,福建一直沿着习近平同志当年的思路在继续发展,因为我们重视广大农村的科技和教育,全省的发展始终比较均衡。沿海各省当中,福建各地区的贫富差距是最小的。比如,闽北某些城市,自然环境以农为主,与沿海城市相比,发展的自然禀赋、吸引资金能力、文化底蕴都有不同,但闽北这样人均GDP 最低的城市也能达到6万多元,福建人均GDP 最高的城市是大约13万元,相差1倍左右。福建各地区之间的发展相对比较均衡,这与制度的有效性有着密切关系。

  采访组:习近平同志担任省长期间,在治理长汀水土流失、闽宁对口帮扶、双拥工作等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请您介绍一下这些方面的情况。

  陈明义:习近平同志担任省长期间,对建设生态省有深入思考,并且下大力气去抓。长汀因为土质和生态问题,历史上又长期保护不力,到20世纪末期已经形成了比较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长汀的水土流失治理,先后几次到长汀进行调研,在研究种植树种、制定整体治理方案,以及协调各部门分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他不辞辛苦,协调省里的支持,协调农业科研院所进行相关研究,再加上持之以恒的投入,终于使长汀地区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现在,长汀水土流失得到根本改善,昔日的一座座荒山,如今成了绿水青山。这是习近平同志为福建省的生态环境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之一。

  关于闽宁经济合作,这是中央的部署。习近平同志一直非常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开展这项工作。福建地处沿海,经济发展和自然禀赋都有一定优势;宁夏地处内地,发展相对比较慢一些。福建为了促进闽宁经济合作,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习近平同志分管这项工作,抓具体工作内容。他多次带队去宁夏,专门到贫困地区去调研,协调福建省的支持项目、支持资金,以及福建各地市如何对口支持宁夏的困难地区。此外,还有一些非常具体的工作,比如安排一些宁夏贫困家庭的群众到福建务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带队来考察调研,参考福建的一些发展经验;联络一些重点项目、优势互补的项目进行帮扶协作;选派优秀干部、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赴宁夏挂职;协调相当规模的资金、项目、技术、成果、产业带到宁夏去,等等。习近平同志把这些具体工作做得非常扎实。直到今天,福建和宁夏之间的对口关系还保持着、还在不断发展。当然,现在宁夏发展得已经很不错了,有些当年的对口关系根据今天的实际情况中止了,但相应的有更多的经济合作关系又发展起来了。

  习近平同志在每个领导岗位上都非常重视双拥工作。可以说,只要是他主政的地方,军队的各项工作都能够得到他的大力支持。他经常走访部队,到军营去、到基地去、到条件艰苦的山区和海岛哨所上去,对官兵问寒问暖、悉心关照,并且与部队领导同志充分交流,努力帮助部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比如,开展慰问活动,每年给部队办各种实事,帮助安置部队的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习近平同志都做得非常到位,让部队没有后顾之忧,能够专心于国防建设和日常训练工作。习近平同志主持省政府工作期间,福建的双拥工作在全国都是非常突出的。直到今天,福建仍然保持着这个传统,所有的设区市都是双拥模范城。福建的驻军对地方政府和老百姓的感情也非常深,在人民群众需要帮助的时候、遇到急难险重任务的时候,军队总是挺身而出,主动请战,为人民群众雪中送炭。所以,福建人民和部队指战员之间始终有着深厚的感情。

  采访组:在习近平同志的从政经历中,他平易近人、待人真诚被传为佳话,请您讲一讲他平时是如何与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交往的?

  陈明义: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对工作有责任感,对干部关心爱护,在福建干部群众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历任重要领导岗位,但他始终平易近人,不仅经常下乡调研,与普通群众密切接触,在日常工作当中,也能平等对待机关干部和普通工作人员。

  习近平同志任省委副书记期间,我们都在一个班子里工作,在一栋楼里办公。我比习近平同志年长一些,无论我当省长、省委书记的时候,还是我退居二线以后,他始终关心我、尊重我。他来我这里谈工作,经过秘书的房间,经常会聊上几句,嘘寒问暖。对待其他的普通工作人员,无论职务高低,也都非常真诚。因为,他从内心深处认为大家都是平等的,他尊重每个人的工作,尊重每个人的敬业精神,也体谅每个人的难处。在他眼里,无论级别高低,大家都在为党和人民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每个人都在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对待任何人都抱着一颗真诚的心。

  习近平同志对领导干部和普通同事的工作生活都非常关心,对他们的情况都能够细心地进行了解,甚至对很多普通同志的成长环境、成长经历都有很多了解。他关心干部、培养干部的意识非常强,对干部的工作能力、政治品德等都在实践中加以深入了解。习近平同志还非常重视跟干部谈心,通过谈心了解干部、关心干部。他当省长的时候,行政任务很重,但他经常利用晚饭之后的时间找一些干部谈心,与大家充分交流,这也为干部队伍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采访组:您退居二线后,一直在做海洋发展战略方面的研究工作,多年以来也一直与习近平同志持续交往。请您谈谈,在他离开福建后你们都有哪些接触?

  陈明义: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和上海工作期间,我去这两个地方出差时,和他还有过几次见面和接触。他很重感情、很念旧,对在福建一起工作过的同志们都非常关心。

  习近平同志到中央工作后,我们仍保持着一定的联系。我到全国政协当常委以后,一直在做我国海洋战略的专题研究。我为什么研究海洋战略?我一直认为,21世纪是海洋世纪。本世纪末,全人类在海洋上的GDP应该和陆地上的GDP达到1∶1。现在有的国家的海洋GDP已占全国GDP的三分之一以上了,而我国海洋GDP只占到10%左右,离这个目标还很远。而且,对于中国来说,这个海洋战略更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人均资源和人均环境容量都大大低于全世界的平均水平,我们必须面向海洋发展,认真研究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我们现在应该有一种紧迫感,尽快把这个战略付诸实施。

  关于海洋战略,我曾把我写过的文章寄给习近平同志,他读后嘱咐我继续好好研究这项专题,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2009年,我在担任全国政协常委期间提交了一份“像发展航天事业那样开展海洋的探测与开发”的提案,还在人民大会堂发了言。后来,我又给习近平总书记寄了几份关于海洋战略的文章,他都作了批示,给了我很大的鼓励。2014年10月底,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在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结束回到福州之后,习近平总书记看望了我们这些和他一起工作过的老同志。他问我,是不是还在继续研究海洋战略的事情?我说,相关研究工作还在开展,有了新的成果随时向你汇报。他非常高兴,鼓励我继续坚持下去。

  习近平同志一直关心福建的发展战略。福建省委省政府当时提出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福建。2014年11月,他来福建考察,在这六个字之前又加了“机制活、产业优”六个字,指导福建的发展。“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这十二个字描绘了福建发展的宏伟蓝图,其中“机制活”是指发展动力强,“产业优”是指经济素质高,“百姓富”“生态美”则是我们的发展目标。这四句话、十二个字,代表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于福建发展的殷切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快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于1954年首次启动,历经1954、1962、1979、2001年四次制定,历时66年终告完成。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的汇总,界定了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堪称一部“生活的百科全书”。举国欢庆之余,我们也在疑惑:民法典与我国其他法律究竟有何不同?“典”为何意?为何历时如此之久,反响如此热烈?带着这些疑问,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快速解读这部《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地位

  民法典的地位很重要,在这里我们简言代过。

  1、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注意,是“新中国”而不是“中国”!我国在清朝和民国时期也曾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颁布过法典,不过由于时局问题未能加以贯彻实施。可见,民法典的落实,必须有强大的国力作为支撑)

  2、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

  3、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跟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就对了)

  4、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民法体系已经成熟。

二、民法典的构成

  在讲民法典之前,先来给大家科普下我国法律的基本结构。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宪法是我国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

  在宪法之下,有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部法律。

  而民法典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也不是新的法律,它是民事法律的集合体。通俗来讲,就是以上七部法律中有关民生、跟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提取出来,在经过一系列编订、纂修,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有漏洞的完善,不合时宜的去除,形成的一个合集。

  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族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三、为何制定

  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的民法散装为一部部的,也称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国侵权责任法等。这样有什么缺点呢?单行法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而一个民事案件,很容易牵扯上多部法律,造成冲突和矛盾。

  举个简单的例子:单身男王铁柱,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买下一套房,房产证上写的自己的名字。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士田二妞,二人很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二妞就对铁柱说了“你看咱俩都两口子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房产证上要不把我名字加上吧,万一以后咱俩有点事啥的我也有个底不是”铁柱一听心想这说的是啥话,不过转念一想也在理,毕竟人家都来跟咱过日子了,就在房产证上加上了田二妞的名字。过了几年夫妻二人闹矛盾,二妞埋怨铁柱天天不着家,上床不洗脚巴拉巴拉……,铁柱这边也是一肚子火,我天天在外面累死累活的你还老整这有的没的。夫妻二人开始闹离婚,这时候问题就来了,房子应该归谁?

  这里共涉及两个法律,一个是《婚姻法》、 一个是《物权法》,《婚姻法》说了,房子是王铁柱的婚前财产,应该归王铁柱;《物权法》说了,房产证上写的两个人的名字,应该归两人共同所有。这就产生了很大的麻烦。由此可见,法律矛盾看起来离我们很远,实则就在我们身边,人们常说官司难打、判决难,也与此有关。

  民法典出台,将多部有关民生的法律整合到一起,可以将一个案件放在多部法律里综合衡量,从而得出一个最客观最公正的判决,实现1+1>2的效果。

四、民法典管辖范围

  民法典管辖范围很广,可以给予我们从胎儿到坟墓的保障,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归民法典管。民法典主要管辖民事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家长里短、世间百态。而像杀人抢劫强奸之类,属刑事案件,依旧归刑法管。需要强调,民法典和刑法都以宪法为基础。(老大哥地位不可动摇)

五、“典”为何意

  想弄清“典”为何意,其根本上就是要搞清“民法”与“民法典”的区别。简言概之,民法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民法典是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民法>民法典。举个例子,民法就好比我们上学时的“语文”科目,全称“语言文学”,民法典就好比我们的语文课本。语言文学是个大部门,包含的内容很多,而我们的课本,就是把与我们相关的,我们要学习的内容加以文字化,整编修订而成。

六、民法典的亮点(举部分例子)

1、见义勇为免责

  原文: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通俗来讲,就是当你见义勇为的时候,如果不幸受了伤或者遭到了什么损害,就由那个犯错的人赔偿你。比方说你在抢劫犯手中救下了一个小学生,但不幸被抢劫犯捅了一刀,那么就由这个犯人负全责,小学生家长可以给你些补偿(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强制)。犯人跑了或没钱赔咋办?这个时候孩子家长就不是可以给予了,而是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如果救落水儿童时不小心把孩子头在岸边磕了一下,救助人是完全不需要赔偿的。

  近年来见义勇为反被诬陷、敲诈的事件频发,“扶不扶”、“救不救”也成为当今社会密切的话题。“见义勇为免责”出台,给予了见义勇为这最基本的保障,也有利于推动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2、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原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所有。

  解读:该条款看上去离我们很远,实则不然。以我们居住的小区为例,电梯中、外墙上基本都有大面积的广告招牌之类(贴小广告的不算啊)。这类广告通常经物业公司、居委会许可,充斥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民法典规定了,发布广告可以,但广告产生的收入,扣除了合理成本(广告牌费、安装费之类)之后,其余归业主所有,也就是收入都要平摊给业主(无形中又增加了大笔收入)。

3、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事件频发,尤其对青年一代,在校园里待的久,涉世未深,且虚荣心强,容易过度消费,被不法分子盯上。前些日子看了一则新闻,一大学在读女生为了借三百块拍裸体视频交予借贷者,三百块,就让从小被家长视为掌上明珠的女儿放下尊严,家长知道了该多么痛心。

4、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原文: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该条款看起来比较绕,实际突出点就一条:被高空坠物砸伤后,如不能明确责任人,该楼业主和物业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

  这条规定也引起了不少人的反对,认为这样吃“大锅饭”,会导致很多无辜的人受到牵连,但大家换位思考一下,一个人遭遇了高空坠物事故,极大可能伤情会较为严重,如果所花费的费用都有受害人所在家庭承担的话,那么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对绝大多数家庭无疑是灭顶之灾。民法典出台后,针对高空坠物事件的规定,虽然有可能使一部分无辜者受到牵连,但却保证了受害者家庭能够得到最基本的补偿,得以维持治疗费和日常生活费用。几个家庭牺牲一小部分利益换来一个家庭不至遭遇灭顶之灾,我认为民法典的这条规定还是非常人性化的,它保证了受害者的利益。

七、最后,我想谈一谈对民法典更深层次的理解

  我国民法典最鲜明的特色之一就是“民族性”,该民族性表现在,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民族特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的民族精神特征。

  例如将“优良家风”“夫妻互相关爱”等中国传统文化入典,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十分少见的情况。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将我国的制度优势通过法治的方式转化为治理优势,意在将民族精神深入人心,不局限于严刑历法来整治不良之风,旨在从根本上改善社会风气,给予人民最美好的生活。

  我想,这也是我党深得人心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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