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受过处分的党员干部未按要求遵守工作纪律,而该单位领导却解释:“他前不久受过处分,多少会存在一些负面情绪,有时带到工作中来也难免,我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受过处分”就能享受特殊待遇吗?绝不是!
发现问题不制止,反而听之任之;干部违纪不教育,反而一味纵容。说到底,有的想当老好人,怕说多了当事人不高兴;有的想息事宁人,怕惹毛“刺儿头”给单位添麻烦。这真的是对跌倒干部的爱护么?是单位发展的良策么?结果恰恰相反,破窗者得不到有效惩戒,后来者将纷纷效仿,单位风气会受到破坏,干事创业的人心也会受到影响。
现实中,受处分人员有时会存在自暴自弃、消极抵触等心理,对他们多些宽容理解,无可厚非。对他们的问题,处理起来有顾虑也能理解。然而,执行纪律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宽容不是纵容,更不是没有底线。受处分干部本已湿了鞋,绝不能因组织放纵而让小病再铸大错。
对用人单位而言,严管、厚爱应“两手抓”。既要让干部在教育提醒和真诚关爱中恢复自信,重新扬起干事创业的活力;又要强化对跌倒干部的日常管理,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严格约束,防止跌倒干部再次滑坡。
对被处分干部加强回访教育,也是组织应有的关怀。纪检机关应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对彻底改正错误的,按规定及时解除处分;对思想转化不彻底,工作懈怠的,责成所在单位进行重点教育;对受处分后再度违纪的,从重处分不手软。这才是真正对干部个人和单位负责的态度。
(来源:交通政务微讯)